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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财采〔2017〕28号 关于印发《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3/11/2020  文章来源:  网络编辑:  浏览次数:3598

各市财政局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、省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集中釆购机构:

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,维护评审专家和釆购人、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》、财政部《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 198号)等规定,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我们制定了《山东省政府釆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》,现予印发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
一、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

政府釆购评审劳务报酬,是指政府釆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釆购评审活动,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。按照“谁使用、谁承担”的原则,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釆购人或者集中釆购机构(以下简称使用单位)支付。其中,集中釆购机构组织的项目,由集中釆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,其它项目由釆购人支付。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。对项目复审活动,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。

二、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

(一)评审劳务报酬按照“同工同酬、按劳分配”的原则,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。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,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,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。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。

(二)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,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。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,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。确需现金支付的,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。

(三)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、报销差旅费。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,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 元;迟到30分钟以上的,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一200元,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,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。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接受处理处罚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、报销差旅费;已经获得的,须全额退回。

三、关于差旅费

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,参照釆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,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,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。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。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(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)和交通费。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(一)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,纳入单位预算管理,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,报销差旅费,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;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,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、供应商转嫁负担。

(二)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,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;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,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曰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。

(三)政府釆购项目的论证专家、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,可参考本标准执行。

(四)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2年 6月30日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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